各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佛山市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和《佛山市无物业小区(单体楼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佛山市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为最大程度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当前疫情严峻形势,按照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前期各项防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特制定本指引。
一、严格实行住宅小区(村组)封闭式管理
(一)进一步严格住宅小区(村组)封闭式管理,在确保基本出入和消防应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出入口。
(二)出入口设置检查点,进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体温超过37.3(含)摄氏度的,做好信息登记并迅速向村(居)委会报告。
(三)无物业、无安保、开放式小区由所在村(居)委会负责落实封闭措施。
(四)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依法对住宅单元楼、小区(村)等采取局部或全部隔离。
二、严格管控小区(村)来往人员、车辆
(一)外来人员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村)。
(二)所有外卖、快递等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在小区(村)指定区域中转存取。
三、严格执行返抵佛山人员登记及管理
(一)返抵佛山的人员必须当天报告。外地人员及本市居民返抵佛山当天,须在“佛山通疫情防控”微信小程序登记相关信息,及时向所在单位及居住地村(居)委会报告。隐瞒、缓报、谎报有关信息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二)重点人群2小时报告。近14日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外地人员及本市居民,以及明知与上述重点人群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返抵佛山后须2小时内在“佛山通疫情防控”微信小程序登记相关信息,并主动向所在单位及居住地村(居)委会报告。
(三)对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和健康状况造成疫情传播的人员,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实行居家隔离和集中隔离
(一)近14日内所有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抵佛山的人员必须做好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健康观察,一律不得外出,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须在各区指定场所实施集中隔离健康观察,14天后无症状方可解除观察。
(二)隔离人员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呼吸道症状,必须立即在“佛山通疫情防控”微信小程序登记相关信息,并立即向所在单位及居住地村(居)委会报告,由村(居)委会或隔离人员呼叫120,将患者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确保第一时间得到诊断治疗。
(三)居家隔离期间,由物业公司或村(居)委会提供一定生活便利,并做好居家隔离者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及消毒处理。
(四)加强居家隔离人员监管,镇(街)及村(居)委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防止居家隔离人员擅自离开居所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集中隔离措施;拒绝接受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新增确诊病例并经卫生健康部门流行病学调查确认后的本市密切接触者,一律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行集中隔离并进行健康观察。密切接触者应主动配合健康观察,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
五、严格做好公共空间管理
(一)社区(村)非生活必需的文体活动室、娱乐室等公共场所一律关闭。
(二)镇(街)、社区(村)、物业企业、产权单位要做好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垃圾分类处理、环境整治等工作。
(三)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楼宇等要加强进入人员体温监测,认真筛查发热人员,坚持“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四)小区(村)内的装修装饰等工程一律停止,水电气等工程施工单位等要配合社区(村)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严格管理出租房屋
(一)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出租屋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不报告疫情重点地区返抵佛山的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报告责任、不配合政府和村居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和风险防控
(一)市场、肉菜店、超市、药店等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做好人员导流,强化风险管控。
(二)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出售退烧、止嗽类药品,实行实名制登记,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三)村(居)委会要加强对老幼弱等群体的关注,做好服务保障。
八、强化全民防护意识
市民、新市民要严格遵守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餐。对不听劝阻或引发矛盾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九、强化示范带动作用
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家人亲属、街坊邻居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佛山市无物业小区(单体楼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最大程度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当前疫情严峻形势,按照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前期各项防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特制定本指引。
一、严格实行无物业小区和单体楼栋封闭式管理
(一)连片楼宇临时封闭。有条件的可将连片若干栋单体楼整体临时围蔽,在确保基本出入和消防应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出入口。
(二)单体楼栋管理。无法连片围蔽的单栋楼体,以楼栋为单位进行封闭式管理。
(三)由所在镇(街道)及村(居)委会负责指导无物业小区和单体楼栋的管理工作。
二、发动居民参与,推行楼长制
(一)所在地村(居)委会牵头负责,由楼栋居民推荐每日轮值楼长,建立临时封闭管理制度和防控机制,由轮值楼长组织住户代表自我管理,每天保证不少于两班人轮流值班(有条件的村居可给予值班人员适当补助)。
(二)无法推选楼长的无物业小区(单体楼栋),所在地村(居)委会牵头负责,可以聘请第三方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管理,亦可发动楼栋内的党员、志愿者、住户代表等参与管理。
(三)邻里提醒,发动居家隔离者的周围住户监督提醒居家隔离者不外出。
三、严格落实登记检测
(一)发动居民、志愿者等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点,进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体温超过37.3(含)摄氏度的,做好信息登记并迅速向村(居)委会报告。
(二)外来人员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
(三)所有外卖、快递等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在指定区域中转存取。
(四)对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人员进行重点统计,并进行体温测量,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上报村(居)委会。
四、严格实行居家隔离和集中隔离
(一)近14日内所有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抵佛山的人员必须做好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健康观察,一律不得外出,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须在各区指定场所实施集中隔离健康观察,14天后无症状方可解除观察。
(二)隔离人员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呼吸道症状,必须立即在“佛山通疫情防控”微信小程序登记相关信息,并立即向所在单位及居住地村(居)委会报告,由村(居)委会或隔离人员呼叫120,将患者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确保第一时间得到诊断治疗。
(三)居家隔离期间,由村(居)委会提供一定生活便利,并做好居家隔离者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及消毒处理。
(四)加强居家隔离人员监管,镇(街)及村(居)委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防止居家隔离人员擅自离开居所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集中隔离措施;拒绝接受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新增确诊病例并经卫生健康部门流行病学调查确认后的本市密切接触者,一律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行集中隔离并进行健康观察。密切接触者应主动配合健康观察,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
五、公共区域管理
(一)临时封闭管理区域要加强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垃圾分类处理、环境整治等工作。
(二)封闭区域内的装修装饰等工程一律停止,水电气等工程施工单位等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落实责任
(一)各级各部门要压实责任,落实联防联控工作职责。在各级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联防联控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无物业小区(单体楼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二)各镇(街)及属地村(居)委会负责指导落实无物业小区(单体楼栋)的封闭式管理工作。
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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